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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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农民工朋友:
为规范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应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通道进出上下班,禁止从车辆通道以及其他通道进出施工现场。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四、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农民工应实名实签每月工资支付台账,如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可持劳动合同和工资结算依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维权。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权电话:0827-5268753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6日